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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把房子判给实际居住的一方

红发橙子 红发橙子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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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内容:聊一聊处理夫妻债务的失败案例


上周去法官学院参加本市基层法院民事法官轮训,授课的老师基本都在审执一线摸爬滚打多年,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均属一流,因此培训一周感到受益匪浅。


当然,受训的都是民事法官,授课的老师也基本出自民庭,因此眼光和角度难免受限。其中也有授课的法官兼有民事和执行两方面的工作经历,授课时特意强调民事法官裁判时要考虑审执配合的问题,并举例说,有的离婚判决,明明诉争房屋由其中一方居住,但是法官偏偏判归另一方所有。判决生效后一旦出现实际居住的一方拒不腾房的情况,会给执行法官造成很大的困扰。


我听完这番话,仔细回想了一下,发现我之前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好像还真如这位法官评价的那样,经常不把房屋判给实际居住的一方,这就有点尴尬了......


当然,我这么判,不是为了给执行局的同志们添麻烦,而是有自己的考虑:


一是考虑谁更需要房屋


有一件离婚纠纷,原、被告有两套房,分居后男方住着A房,女方带着孩子住在B房,双方分居一年多一直都是这么住的,庭审时女方坚决要求把A房判给她,但是男方坚决不同意。女方的理由是双方已经约定离婚后孩子归她抚养,孩子快要上小学了,而A 房是学区房,把A 房判给她,无论是孩子择校还是上学后的接送都会很方便。给双方作了调解工作,但是房屋问题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最后斟酌良久,从孩子成长角度出发,还是按照女方的意见下了判决。


二是考虑谁能够给对方补偿


我曾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段子,问一对夫妻怎样才会不轻易离婚,回答说最好是男穷女丑一套房。笑过之后,我对其中的“一套房”深以为然。我审理离婚案件时很不愿遇到的一种情形就是双方收入都不高又只有一套房,这套房判给哪一方真是一个折磨人的问题。在判决房屋归属时,法官主要考虑的就不是谁在房屋内实际居住,而是谁能凑出补偿款给对方。简言之,能够拿出补偿款的一方,即便不在房屋内实际居住,法官也会倾向于把房屋判归这一方所有。


三是考虑原、被告互相制衡


有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只有一套房,其中一方在房屋内实际居住,但双方都声称能够拿出补偿款给对方,这时候怎么判决呢?除去其他因素外,法官还会考虑制衡的问题。很多时候双方经济条件都不好,所谓的能够拿出补偿款给对方,实际上都需要找亲友借钱才行。如果把房屋判给实际居住的一方,那么这一方面拿到判决后很可能就没有动力凑钱给对方支付补偿款了,特别是房屋还在实际居住一方名下的情况下。这时候我更倾向于将房屋判给不占有房屋的一方,限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N日内一次性支付对方补偿款,另一方收到补偿款N日内将房屋腾交给对方。这样互相制衡,反而能够促进双方更好的履行判决。


实际上,我对审执配合的问题也说不了太多,因为我虽然曾在多个部门工作过,却完全没有执行工作的经历,因此,我还是建议能够尽可能对法院干警进行轮岗,经历就是财富,轮岗,无论对干警个人发展还是对法院工作推动都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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